蚌埠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理事会换届工作的实施办法
2018-06-25 11:24:25

蚌埠市科学技术协会
关于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理事会
换届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蚌埠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组织工作通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统称“学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五年。学会应依据本学会章程规定如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理事会换届改选。如有特殊情况,会员(代表)大会需延期或提前召开时,应先召开(常务)理事会研究做出决议,并报市科协批准。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应在理事会集体领导下,按照本学会章程和民主程序进行。学会换届前,应进行会员重新登记或注册工作。
第四条  理事会在任期届满前2个月,应向市科协汇报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换届改选方案,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候选人产生的原则及方案,经市科协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0天,应向市科协报送召开会员大会的材料。内容包括:
(一)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分配;
(二)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候选人名册;
(三) 会员大会的主要议程;
(四) 理事会工作报告(审议稿)、财务报告、章程修改报告和章程(草案);
(五) 新一届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候选人名单及其简历;
(六) 其他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决的事项。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学会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完成理事会换届后,应在1个月之内向市科协报送下列文件:
(一)  新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及分工的报告;
(二)  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学会章程;
(三)  学会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报告。
第八条  在学会报送第七条规定的材料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市科协出具相关文件,学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到民政局办理有关事项。
第九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应具备的条件:
(一)  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  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学风正派的专家学者、科技(科普)工作者和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知名人士;
(三)  热心学会工作,组织领导能力强,工作作风民主,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条  学会负责人任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学会的理事长和法定代表人;
(二)  担任社团负责人以上领导职务一般不超过3个;
(三)  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学会负责人,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一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负责领导学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和审议学会年度工作。理事会组成的原则:
(一)  理事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理事会人数最少不得少于7名。学会会员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理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40人,会员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理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60人;
(二)  专家、学者、在一线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与管理人员比例适当;
(三)  注意吸收民营企业家、实业家及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参加;
(四)  年龄结构能够体现老中青三结合;
(五)  理事会新成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学会理事会人数超过30人的,可以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主持学会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议每年不得少于2次,其组成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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