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
2022-04-20 11:43:48
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
民管字〔2014〕127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各全省性社会团体:
现将《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落实。
一、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他人和单位加入社会团体。
二、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会费标准。
三、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必须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会费收支情况每年必须向会员公布。
四、坚持合法、规范的原则。社会团体会费收据购领、发放、保管、使用、缴销等管理,要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管字〔2003〕136号),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管函〔2006〕321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同时废止。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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